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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家庭照顧假應要修法領半薪,併入事假不如請病假就好

婚假、喪假跟家庭照顧假一樣都是從事假中獨立出來,但唯獨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並且不支薪,難道照顧孩子或其他家人的重要性會比結婚、喪禮來得輕嗎?
請家庭照顧假能支薪的話,應該是每個做父母最真薪的期盼,婚假、喪假跟家庭照顧假一樣都是從事假中獨立出來,但唯獨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並且不支薪,難道照顧孩子或其他家人的重要性會比結婚、喪禮來得輕嗎?

真心不懂為什麼請家庭照顧假要併入事假並且不支薪?

婚喪喜慶、生理假、傷病假...等的有薪假卻可以支領薪水?

這樣真的有員工會去請家庭照顧假嗎?

什麼是家庭照顧假?

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可以請最多 7 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照事假規定辦理,目前按勞基法勞工請事假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除了例外的公務人員因為 1 年有 7 天有薪事假外,其他職業雇員真的會請家庭照顧假的應該少之又少。

因為依勞基法目前規定,請病假 1 年未超過 30 日雇主應給予半薪,那誰還會去請無薪的家庭照顧假?

這就跟有薪假請得過的話,沒有人會去請事假是一樣的道理,如果要特別把家庭照顧假從事假中獨立出來,就應該給全薪或至少半薪。

就像婚假、喪假也是從事假中獨立出來,並且給全薪假,難道照顧孩子或其他家人的重要性會比結婚、喪禮來得輕嗎?

如果不鼓勵雇員請家庭照顧假,根本就不用立家庭照顧假的相關法條出來,雖然法條中規定雇主不得因雇員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這點與事假不同。

但一來會因為照顧孩子請事假就把考績打差的老闆或雇主應該僅少數,二來如果請假真的會影響全勤獎金、考績的話,那換個理由降低員工考績也是輕而易舉的小事。

所以把家庭照顧假從事假中獨立出來,就應該修法支薪,最少也要有病假的半薪,可以透過請假天數限制或是更嚴謹的證明限制員工請家庭照顧假的權力。

不然像現在把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這樣立法一點意義都沒有,還不如請病假或直接請事假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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